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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配置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条件说明
申请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已经在本市商务部门备案,并且已经在本市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内租用停车位。
可以为企业提供周转指标申请服务的交易市场需符合以下条件:已在本市商务部门备案并在本市合法登记;有封闭管理、出入登记的车辆停放场所;有停车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周转指标服务人员和专用服务窗口。
二、申请配置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额度说明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额度)不得超过其在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
三、申请使用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流程说明
(一)提出申请
企业需要使用周转指标的,向所在的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本市的二手车经营备案信息;
2.企业在交易市场内租用停车位信息;
3.申请周转指标数量;
4.拟收购小客车的车辆登记证书。
(二)信息审核
交易市场核实企业提交的材料,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填报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市有关部门在收到交易市场填报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托信息系统对企业材料信息进行审核,然后对企业同时使用周转指标数量(申请周转指标数量加已使用周转指标数量)是否不超过其在交易市场内租用停车位数量进行审核。
(三)发放指标
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为企业配置周转指标,企业持拟收购车辆登记证书到交易市场指定窗口申领《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
(四)额度返回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完成交易后,不产生更新指标,该指标返回企业可申请的周转指标额度中。企业再次购买二手车后,需要按照前述流程重新申请周转指标。
四、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使用说明
企业可以持带有拟收购小客车车辆识别号码(车架号)的《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其收购的二手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同时获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注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但不制作、不核发号牌,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五、监督管理说明
企业因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等申请、使用、变更周转指标时,受市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管理以及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涉及违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对于虚报停车场地信息的、驾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路的,一年内暂停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
六、其他说明
(一)交易市场应开展工作
交易市场应当将出租给场内企业使用的停车位施划标线、喷涂编号,绘制“一图”,即电子版的场内停车位(含车位编号)分布情况平面图;应当编制“一表”,即电子版的企业租用停车位情况统计表,在统计表中要明确租用某一编号停车位的具体企业名称;交易市场应将“一图”“一表”每季度报送指标管理机构(系统或电子邮箱),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再次报送。
交易市场应加强驻场企业凭周转指标登记车辆的出入管理,严禁凭周转指标登记车辆上路行驶;交易市场发现凭周转指标登记车辆上路行驶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关于周转指标信息表变更
持有《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企业,如有变更企业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交易市场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出变更周转指标信息的申请;交易市场核实企业提交的材料,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填报至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机构收到交易市场填报的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的周转指标变更申请予以受理。
(三)关于企业退出经营
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提前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处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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